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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18-06-29 16:30:12

来源: 搜狐焦点清远站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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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中心回应:首先,已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遭遇家庭突发事件可以申请提取相应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其次,职工退休时能一次性、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这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将由原来的活期或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上调至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已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贷款政策的,购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除了贷款之外,是否可以提取?

中心回应:公积金在以下三类情况下是可以提取的:

一类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取,主要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房屋的;

一类是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支取,主要包括:(一)离休、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出境定居;(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农村户口的;

一类是由于规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支取,主要包括:(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假如暂时不提取公积金,存在账户里的公积金款项与银行存款一样,是要付给存款人利息的,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也要由市管理中心支付利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相关解释

一、何为“自住住房”?这里包括两层意思:(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期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该房屋的作用必须是自住,也就是说,只有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支出,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概念:(1)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2)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3)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为此,我中心规定,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 可以提取不超过首期款以及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的金额,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心回应: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为工资性质。因而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债务吗?

中心回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消费专项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在职工未按《条例》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从职工个人账户内把公积金余额提出之前,不可以用于清偿职工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三)本市农村户口或外市户口的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后,方可用于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责任编辑: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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