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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住房贷款首期?

发布时间: 2018-07-27 12:11:53

来源: 搜狐焦点清远站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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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组合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

中心回应:目前我市尚未采用担保的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住房贷款首期?

中心回应: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至少还款一个月后一次性提取账户金额,但不能超过首期金额+已还款的额度。次年再申请提取时,则只可提取上一年度供楼贷款的总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夫妻双方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那么,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呢?

中心回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姓名的,配偶可以使用结婚证或同一户籍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除此以外,与产权所有人或借款人名处于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关系人,如果是房地产权证上有共同名字的,按照房屋财产比例来计算提取公积金;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有共同名字的,供楼存折是谁的名则可提谁的,兄弟姐妹关系人不能提取。

●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住房贷款由谁偿还?

中心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

●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中心回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市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责任编辑: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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